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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隐患” ——公职律师解读灾害案例中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5-08-03 04:30:11点击量:

  2025 年全国防灾减灾日以 “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 —— 排查身边灾害隐患” 为主题,这不仅是对公众行动的号召,更暗含着不容忽视的法律要求。下面让我们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深入解读灾害背后的法律责任,并探讨相应的防范措施。

  在城市老旧小区,部分居民为图方便,从自家窗口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电线在空中纵横交错,如同杂乱的蜘蛛网。2024 年 2 月 29 日,德州市德城区南源丽都小区一业主在五楼家中私自接拉电线为楼下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继而引发电线起火。所幸路过邻居发现后及时报警,未造成电动自行车火灾及人员伤亡。经消防监督员现场核查,该业主因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已构成过失引起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该业主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

  日常生活中,用火安全隐患往往因一时疏忽而埋下。2024 年 11 月,某市一居民在家中炖肉时,因临时接到电话外出,忘记关闭燃气灶。锅内汤汁烧干后,高温引燃了周边的厨具和橱柜,火势迅速蔓延。尽管消防部门及时赶到扑灭大火,但该居民家中已被严重烧毁,经专业机构评估,房屋修复费用、屋内家具家电等财产损失共计 25 万元。火灾还波及到相邻住户,造成隔壁两户居民房屋不同程度受损。最终,该居民面临着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

  疲劳驾驶、酒驾、超速等违法行为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2023 年,某地一名长途货车司机为赶时间,连续驾驶超过 12 小时,最终在行驶过程中因疲劳过度昏睡,车辆失控冲进对向车道,与多辆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客车上驾驶员及 4 名乘客不幸遇难,另有 12 名乘客受伤。根据统计,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600 万元。最终,货车司机谢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自己的疲劳驾驶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 。

  高空坠物事件近年来屡见不鲜,严重威胁着行人的生命安全。2022 年,某城市高楼的一扇窗户玻璃突然脱落,砸中楼下一名行人,导致行人重伤。经调查,该窗户因长期未进行维护,固定装置老化松动。由于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该栋楼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承担了对受害者的赔偿责任,类似情况还有高空抛物。

  2025 年 5 月 4 日,贵州毕节黔西市新仁乡乌江百里画廊景区六广河水域遭遇突发大风发生游船倾覆事故。此次事故造成 4 艘船倾覆、84 人落水。事故造成 10人死亡、70 人受伤。涉事企业负责人、船长等 12 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次事故暴露出企业在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的严重缺失,如船只日常维护不到位、船员安全培训不足、未及时关注气象预警信息等。

  类似的还有 2024 年 4 月 13 日,秦皇岛市卢龙县刘家营乡桃林口村青龙河水域,一载有 31 名乘客的 “三无” 船舶行驶途中倾覆,乘客全部落水,造成 12 人死亡、7 人受伤。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个人使用 “三无” 船舶非法运营、违规载客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因未落实内河非通航水域管理责任,24 名公职人员被追责,凸显了相关部门在灾害预防和监管方面的法律责任。此外,在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下,一些建筑工地未做好防风加固措施,导致工棚倒塌、塔吊倾覆,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企业同样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3 年,某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为追求产量,无视安全规定,违规进行大规模爆破作业。这一行为严重破坏了山体原本的稳定结构,引发了大规模泥石流。泥石流顺势而下,瞬间冲毁了周边的多个村庄,大量房屋被掩埋,基础设施遭到严重破坏,最终造成数十名村民伤亡,经济损失高达数千万元。事后,相关部门迅速展开调查,经认定,该矿山企业的违规操作是导致此次灾害的直接原因。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仅面临长期的牢狱之灾,企业还需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进行巨额赔偿,用于弥补生命财产损失、后续的医疗救治以及重建家园等费用。

  个人侵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如居民私拉电线引发火灾这类事件中,涉事居民因自身过错致使他人财产受损,需对受害者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涵盖房屋修复费用、屋内物品损失等。

  高空坠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若后续查明具体侵权人,补偿人有权向其追偿。像高楼窗户玻璃脱落伤人事件,若无法明确责任人,该栋楼可能加害的住户需共同承担对受害者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产品质量责任:在企业责任方面,如某汽车品牌因刹车系统缺陷导致交通事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这种连带责任机制保障了受害者能够及时获得赔偿,同时也促使企业重视产品质量安全。

  安全生产领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面临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若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道路交通安全领域:以酒驾为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更为严厉,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灾害事故中,责任人行为若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贵州毕节游船倾覆事故中,涉事企业负责人、船长等 12 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正是因为其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严重后果。

  交通肇事罪:疲劳驾驶、酒驾、超速等违法行为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职人员渎职犯罪:公职人员在灾害事故中也可能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像秦皇岛 “4・13” 游船倾覆事故中 24 名公职人员被追责,就是因为其未落实内河非通航水域管理责任,构成玩忽职守行为。此外,若公职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管等工作中收受贿赂、违规审批,导致灾害事故发生,还可能触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多个罪名,数罪并罚。

  用电安全:定期检查家中电线、电器设备,查看是否存在老化、破损等情况,及时更换老旧电器和电线。不私拉乱接电线,尤其是为电动车充电,应使用小区指定的区域进行充电。

  用火安全:在室内使用明火时,如做饭、点蜡烛等,做到人不离火。教育儿童不玩火,将打火机、火柴等易燃物品放置在儿童无法触及的地方。在林区等禁火区域,严格遵守规定,不随意丢弃烟头。

  道路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杜绝疲劳驾驶、酒驾、超速等违法行为。定期保养车辆,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如检查刹车系统、轮胎磨损情况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系好安全带,不干扰司机驾驶。

  高空安全:居住在高层建筑的居民,定期检查窗户、阳台栏杆等设施是否牢固,及时维修或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件。不在阳台边缘放置花盆、杂物等易坠物品,不高空抛物。

  气象灾害防范:随时关注天气预报和气象预警信息,在极端天气来临前,做好防范准备。如台风来临时,关闭好门窗,收起阳台外的物品;暴雨天气尽量减少出门活动,避免前往低洼地带,驾车时注意积水路段,防止车辆熄火。

  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例如,生产企业要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护情况;施工企业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设置警示标识。

  人员培训: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如火灾逃生演练、地震应急演练等,使员工熟悉应急流程。

  风险排查: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如矿山企业要对开采区域进行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景区要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应急管理: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体系、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等内容。与周边企业、社区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提高协同应对灾害的能力。

  特别提示 :群众可通过12350热线、“灾害事故E键通”微信小程序等渠道参与监督。

  防灾减灾不仅是道德责任,更是法律义务。让我们从排查身边隐患做起,用法律武器护卫安全屏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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